重庆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梅某等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5751号
原告:重庆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云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男,1992年5月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梁某某。
被告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1公司)、重庆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2公司)与被告梅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工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某建工陕西公司)、刘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1公司、重庆某某2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1公司、重庆某某2公司放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标的,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