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1741号
原告:东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新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842820。
法定代表人:韦健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芳,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桥河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14319878XN。
法定代表人:徐红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单玉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吕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