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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源峰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408民初233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衡东县。 法定代表人:邓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