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424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湘0424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以长期履行的方式来兑现本案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湘0424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