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2民初6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