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湘0424执1592号
申请执行人衡东盛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新塘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建材路金汇玉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衡东盛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湘0424诉前调确23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总执行金额158265.27元(含执行费2240.37)。本案执行完毕。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