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424执恢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富丽华9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05802847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建材路金汇玉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18540065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42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4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9月4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424执恢26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