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424执恢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创大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1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424执恢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