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24民特413号 申请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185400659G,住址:衡东县洣水镇建材路金汇玉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30日在衡东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确认截止2024年8月31日尚欠申请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及借款本金3797110.95元、资金占用利息379056.52元,合计4176167.47元。 二、申请人***同意按先息后本的顺序分六期偿还申请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4176167.47元款项,其中,2024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第一期10万元款项,2025年1月31日之前偿还第二期20万元款项,2025年4月30日之前偿还第三期40万元款项,2025年6月30日之前偿还第四期100万元款项,2025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第五期100万元款项,2026年6月30日之前还清第六期1476167.47元款项。如申请人***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清申请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申请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2024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 三、如申请人***未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四期款项(共计170万元),或未按期偿还第五期、第六期款项,申请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人***应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的标准支付申请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期利息(从202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31日在衡东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进行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