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泓福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03民初1171号
原告: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控规B12-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43283030J。
法定代表人:刘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汐。
被告:江西泓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吉安市吉水县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8160713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冈绿宝公司)与被告江西泓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冈绿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泓福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井冈绿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货款120564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暂定为4415.73元)2.请求被告泓福公司偿还货款1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暂定981.2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泓福公司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豆油等货品,货款共计132834元。后被告因经营不善,泓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以个人名义承诺对其中的120564元欠款分5个月偿还,并以名下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而二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泓福实业有限公司、***虽未到庭,但在庭前调解时辩称,欠款是事实,欠款金额也无异议,但因资金困难,无法给出具体的还款时间和计划。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泓福公司因食品生产加工需要,于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购买豆油7.1吨,货款45440元(7.1吨×6400元);于2018年1月11日购买米糠油6.22吨,货款39808元(6.22吨×6400元)、2018年2月4日购买米糠油5.49吨,货款35136元(5.49吨×6400元);2019年1月24日购买米糠油100件,货款12000元(100件×120元),共计货款132384元。由于泓福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2019年4月17日,被告泓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一份《江西泓福实业有限公司还款承诺书》,载明“从2017年12月23日至今,江西泓福实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20564元(大写XXXXXXXXXXX元整)。本公司原先法人***(身份证号:3624011980********)现持股50%股东,以个人名义承诺对该笔欠款分期5个月偿还,每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24112元(大写:贰万肆仟壹佰壹拾贰元整)。最后还款2019年9月30日全部还清,***以个人名下全部资产对该笔货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人:***,日期2019.4.17.”。之后被告***并未兑现自己的承诺,向原告支付货款120564元。被告泓福公司另欠原告货款11820元,被告***没有承诺由其个人归还,但不能免除泓福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因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为泓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泓福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糕点(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山林开发、生态养殖;广告设计与发布;针织加工、生产、销售;厂房租赁。注册资本5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井冈绿宝公司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泓福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送货单4张、***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证明,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不到庭质证,经庭审审查,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泓福公司向原告井冈绿宝公司购买米糠油、豆油等食品,原、被告之间因此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诚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泓福公司收到原告交付的食品后,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作为泓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承诺用个人财产对泓福公司拖欠井冈绿宝公司的货款120564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承诺有效。现两被告未按承诺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泓福公司、***连带支付货款1205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与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剩余货款11820元,应由被告泓福公司支付,由于原、被告之间对该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也未约定,应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逾期付款利率,且双方未约定支付期限,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告起诉日即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超过核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泓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05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5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西泓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820元及逾期利息(以1182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江西泓福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被告江西泓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阳根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春梅
书记员张钰
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