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1076号
原告: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控规B12-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43283030J。
法定代表人:刘英,总经理。
被告: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4239835R。
法定代表人:张佳。
原告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以被告承诺在撤诉后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江西井冈绿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晓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