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5民初4497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某某,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77元,由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