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081号 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546元,共计1596元,由四川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