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5692号
原告:胡某,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程某,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胡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4元向原告胡某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