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民初25号
原告: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邓家组(原荷塘第三砖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被告:湖南锴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林华路1号创业服务大楼2单元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锴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年1月3日,本院作出(2021)湘03破申8号民事裁定受理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虽已终止重整程序,但仍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本案诉讼的事实发生于重整程序终止之前,与重整程序密切相关。该公司系湘潭市岳塘区范围内的大型企业,为方便查明事实及相关情况、统筹协调处理,将矛盾化解在当地。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