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110L。
法定代表人:**先,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鲁050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代偿款753298.33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329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没有签收,也没有履行义务。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同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案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