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米易执字第1832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东区弄弄坪东路2号8-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系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合同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已全面停产,其资产均已被抵押、其他案件抵押、冻结,现暂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尚有债务本金9096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