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米易执字第1832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省攀枝花市**区。
法定代表人石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住所地:**川省米易县易县。
法定代表人陈跃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天明
审判员 唐 川
审判员 郑从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