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411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区。
法定代表人石谦,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钒钛制动鼓有限公,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134号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1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世军
执行员 许礼斌
执行员 陈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