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411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区。

法定代表人石谦,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钒钛制动鼓有限公,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134号攀枝花市恒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1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世军

执行员  许礼斌

执行员  陈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