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红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与青海红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82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
法定代表人任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红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建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依据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青海红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红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620.17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赵学明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