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红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红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海红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26号2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4466990。
法定代表人:曹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翀,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金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906001982J。
负责人:秦学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忠,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青海红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红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苟小洲
审 判 员  王仲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龙 伟
书 记 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