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宏力敏盛钢杆有限公司

无锡市利达镀锌钢管厂、无锡市宏力敏盛钢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558号
申请人:无锡市利达镀锌钢管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6533666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住基村阳湖滩1号。
投资人:钱新峰,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力敏盛钢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9591259L,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
法定代表人:李维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利达镀锌钢管厂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力敏盛钢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利达镀锌钢管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力敏盛钢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徐江、臧纯洁以其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陆缘华庭22房屋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市利达镀锌钢管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无锡市宏力敏盛钢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
二、查封徐江、臧纯洁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陆缘华庭22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