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3财保140号
申请人:无锡大河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城东路**号**洲工业博览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杜申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忠,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力敏盛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
法定代表人:李维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大河焊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力敏盛钢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杜钧(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位于无锡市高浪东路518-11-102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大河焊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宏力敏盛钢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部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