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民初667号之二
原告: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道创空间**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TFLXL81(1-1)。
法定代表人:朱彩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
法定代表人:孙元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合顺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案件受理费23,772元,由原告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11,886元)。
审 判 长 赵焕娟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莎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