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民初667号之一
原告: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道创空间**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TFLXL81(1-1)。
法定代表人:朱彩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
法定代表人:孙元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合顺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合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21550.72元及利息;(利息以202155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算至付清全部欠款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100000元;3.案件全部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木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该工程合同总价暂定6900000元,施工总建筑面积约为39352平方米;2.付款方式为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每月月底前支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全部完工付至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保留总价5%作为质保金;3.约定了相关木工作业的单价,其中集中商业、商业街模板接触面积部分单价为83元/平方米,高支模单价为9元/立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施工义务,但被告不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无钱发放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在施工现场讨要工资的现象。2019年10月12日,双方达成《关于蚌埠**99广场项目商业区木工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结算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退出现场,被告指定刘东巍作为工程结算资料的接收人,办理结算手续。2019年10月23日,双方就已完工作量核对完毕,其中模板接触面积已完工程量为102135.0726平方米,高支模完成29826.86立方米。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完成工程总价共8745652.72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被告还拖欠工程款2021550.72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1.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公司注册地(滁州市南谯区)管辖;2.劳务合同纠纷排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外,不适用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被告签订的《木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关于蚌埠**99广场项目商业区木工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结算的协议》内容可知,上述合同及协议对施工工期、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办法、存在争议第三方审计等均有约定,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属于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蚌埠市淮上区,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故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焕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莎莎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