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道创空间**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TFLXL81。
法定代表人:李道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
法定代表人:梅有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生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世舟,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一份《关于玖玖广场木工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及工资支付的协议》,以证明双方对于案涉劳务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本院审查认为,该份证据影响案涉工程价款的认定与本案处理结果,并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98元,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公礼
审判员  胡松涛
审判员  石克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梅莹
书记员荣子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