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桓仁林杉实木门窗加工厂、桓仁凤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5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桓仁林杉实木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碑登村一组。 负责人:***,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桓仁凤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凤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前。 上诉人桓仁林杉实木门窗加工厂因与上诉人桓仁凤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52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和参加合议的人民陪审员不一致,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52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桓仁林杉实木门窗加工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68元、上诉人桓仁凤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6元及上诉人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