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81民初1084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4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告: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火河南镇二十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1081ME005259XN。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告: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平区丽岛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8797140G。 负责人:***,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河南镇二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