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5民终1916号之一
本院于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22)辽05民终191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05民终191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四页倒数第三行“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补正为“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