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宣城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宣城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蔡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苏红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宣城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潮公司申请再审称,1.其有新证据证明原审认定的已付款数额有误。原审判决查明的案涉工程总价款及2012年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属实,但因原审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监狱服刑,福潮公司处于停止经营无人管理状态,无法正常应诉。***现已出狱,提供如下新证据:①2013年2月5日,向云岭公司付款50万元;②2014年1月27日付款10万元;③2024年1月22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确认收到福潮公司支付的10万元农民工工资款;④2012年7月28日,***安排员工***向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支付15000元;⑤2014年3月5日,***向***支付30000元;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确认在施工期间使用了福潮公司的员工和挖机、铲车和运输车提供劳务,应付费用为156290元。上述费用合计901290元应从案涉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除。2.黄某出具的《证明》和对工程决算汇总表的《说明》系证人证言,依法应通知证人黄某出庭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判决直接采纳该两份证据,不符合对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3.本案应当依法追加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云岭公司辩称,1.原审民事判决已于2022年8月生效,福潮公司直到2023年10月提起再审申请,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申请期限,依法应予驳回。2.福潮公司申请再审依据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范畴,且不能证明存在另行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其中,证据①中的50万元即为原审判决认定的50万元,原审判决中的2012年底是指2012年的农历年底,与2013年2月5日的50万元系同一笔款项,福潮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的笔数为两笔。证据②2014年1月27日的10万元系蔡村镇政府代付,与证据③***承诺书所述收到蔡村镇政府的10万元为同一笔款。证据④2012年7月28日的15000元和证据⑤2014年3月5日的3万元付款均属实,但与证据②④所涉款项,一并在福潮公司欠云岭公司的20万元借款中冲抵。证据⑥反映内容不属实,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不包括土石方施工,决算书可印证,故不存在这笔款项。3.原审庭审地点在***服刑的监狱,证人黄某不便到现场,故而出具相关书面材料。4.本案合同当事人为福潮公司与云岭公司,且不是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故而实际施工人无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不是实际施工人。综上,请求驳回福潮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1.福潮公司申请再审有无超过法定期限问题。本案中,福潮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签收原审判决书后,未依法提起上诉亦未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提交再审申请,现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其所依据的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付款资料等证据,均系原审庭审前已存在的证据,福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处于服刑期间,但该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该公司财务资料及人员信息或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等,非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福潮公司于本案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新证据,其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2.福潮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付款事实问题。其一,原审根据云岭公司的陈述认定福潮公司2012年底支付了50万元,福潮公司认为其于2013年2月5日另行支付了50万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了两笔款项,故对云岭公司所称2013年2月5日为2012年农历年底(十二月二十五)、实为同一笔款项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其二,福潮公司主张的第二笔款项为,2014年1月27日的蔡村镇政府向云岭公司转账支付的10万元,与***出具的承诺书所载内容“向蔡村镇政府承诺由甲方给十万元农民工工资款”能够相互印证,福潮公司未能提举其向***支付10万元的付款凭证,云岭公司认为该两份书证所指为同一笔款项,本院亦予以采纳。其三,福潮公司两次向***合计支付45000元,云岭公司抗辩认为已在***、福潮公司向云岭公司的20万元借款中冲抵一节事实,有***、福潮公司出具的《借条》和《证明》为证,应予采信。其四,***记账本所载的挖机、铲车及运输车等,福潮公司未提举充足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系属福潮公司与云岭公司合同约定需由云岭公司承担范围。3.原审对案涉工程价款的确定,不仅有黄某出具的书面材料,系根据案涉相关决算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并无不当。4.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方为福潮公司和云岭公司,***向原审法院表示案涉工程款应由云岭公司主张,福潮公司以原审未追加实际施工人为由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福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宣城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