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民初12492号
原告:温岭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某,浙江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浙江优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原告温岭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岭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