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源天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与陕西智农欣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韩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3民初1830号
原告:陕西华源天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住址:汉中市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事处黄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B2UH4F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陕西智农欣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三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7B9XN1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韩x,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5日,陕西省城固县人,住汉中市城固县。
原告陕西华源天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智农欣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韩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5年6月6日向原告陕西华源天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天内交纳案件诉讼费。期限到后,原告仍未交费。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源天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