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源天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23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达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洋县戚氏街道。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源天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汉中市城固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汉中市城固县。
被执行人:陕西华源天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达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4)陕0723诉前调确3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源天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王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3276元。本院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受理。
执行中,陕西华达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源天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陕西华源天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偿还50000元,9月30日偿还50000元,12月31日偿还50000元,2026年3月31日偿还50000元,2026年6月30日偿还剩余38276元。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达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洋县人民法院(2025)陕0723执恢17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否则可能丧失有关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