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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控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民初769号 原告: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昭德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控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南二路以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胜利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控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