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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控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民初1909号之一 申请人: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控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南二路以南、西六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控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控系统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29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控系统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29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