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建筑公司

婺源县建筑公司、江西婺源朱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30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星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161893647A。

法定代表人:余承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汤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84102792H。

法定代表人:江亮根,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建筑公司工程款399573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383元和本案执行费425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有座落于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锦屏路18号的熹园宾舍住宿楼项目在建工程(土地证号:婺国用[2015]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座落于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锦屏路18号的熹园宾舍住宿楼项目在建工程(土地证号:婺国:婺国用[2015]第**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的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朱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