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建筑公司

婺源县建筑公司、江西婺源朱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30执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星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161893647A。

法定代表人:余承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汤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84102792H。

法定代表人:江亮根,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建筑公司告知法院被执行人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希望协商处理双方的纠纷,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婺源县建筑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1130执8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在终结执行后的二年内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杰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