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宏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22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经济开发区深圳路27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康市宏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鲁家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夷陵区宜巴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代表人***,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诉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宏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夷陵区宜巴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以目前尚无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无法确定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10元,减半收取2350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