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城区分公司东山大道营业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91民初831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77706K,营业场所宜昌市东山经济开发区深圳路27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城区分公司东山大道营业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B4LB6J,营业场所宜昌市东山大道117号。 负责人:***,该营业厅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城区分公司东山大道营业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