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城区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2民初232号
原告:***,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营业场所宜昌市东山经济开发区深圳路27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城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169-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城区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