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7372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经济开发区深圳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