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5335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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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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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