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冶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5335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