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4971号
原告:河南省中冶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镇后参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4865307N。
法定代表人:胡超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娟,女,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南通欧贝印木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安市西城街道田庄村****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R9BW49A。
法定代表人:王红华。
原告河南省中冶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欧贝印木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中冶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中冶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中冶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省中冶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新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侯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