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涂料有限公司

江苏德威涂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81民初6281号
原告:江苏德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区江苏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工业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贾崇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德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德威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销协议的货款179382.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法院确定的给付货款之日止,以17938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其他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销协议的货款179382.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法院确定的给付货款之日止,以17938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其他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购销协议关系,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2017年2月28日和2017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并明确约定了支付货款的时间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法向被告全面履行了协议义务,但被告一直未及时支付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所欠货款余额人民币179382.5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货款滚动结算。2017年2月28、4月11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购销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油漆,货款金额分别为108778.00元、49550.00元,付款方式为月结,即每月的15号结算上月已发货的货款,支付方式为承兑。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4月20日(两批)分三批以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供货完毕,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18日、4月24日(两批)签收上述货物,但被告未按约付款。2018年7月1日,原告确认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79382.50元,其中158382.00元系案涉《购销协议》货款,21054.50元系案涉《购销协议》签订之前的货款。原告据此向被告出具了编号为20180630[K155]的对账单,被告以在对账单“数据无误确认上述贵公司账簿金额与本公司账目相符”处加盖“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部”公章的形式对上述债务进行了确认。
另查明,2019年2月,其他公司代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案涉油漆,被告亦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前,被告仍拖欠货款129382.5元,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该款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延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德威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29382.5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8元(该院户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
审 判 员 章建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文龙
书 记 员 施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