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某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赣1181行初104号
本院2020年12月4日对原告江西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作出的(2020)赣1181行初104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该行政判决书第1页第1行中的“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大道××号阳光时代****”更正为“住所地江西省××××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