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路65号益院文创基地A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庆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周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后安,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邮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邮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后安到庭参加了诉讼。邦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邦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38元,减半收取38.19元,由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志刚审判员赵国文审判员张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燕玲书记员彭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