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31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峰,男,山西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介休市北坛中路97号。
法定代表人任庆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昶,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介休市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定阳东路龙凤路口南100米岩兴汽贸对面。
法定代表人武小刚,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介休市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贾霞玉
人民陪审员  梁英新
人民陪审员  吴英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