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中民催字第40号
申请人介休市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小刚,董事长。
申请人介休市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35,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柳州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7日,由介休市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最后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介休市众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傅馨慧
审 判 员  胡 平
代理审判员  林 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