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威胜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29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昆山威胜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初229号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高新路9号商务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慧,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威胜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2159号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威。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威胜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2月20日,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计727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
审 判 员 范晓荣
审 判 员 浦智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严
书 记 员 马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