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民终7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原审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中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中国电信中山公司要求**公司中山公司支付款项的条件未成就,法院判决支持支付所谓的工程款无依据。1.根据《**医疗系统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项目建设协议》(以下简称《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第7.2条约定,**公司中山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医院对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工程最终验收,而并非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交付工程或***医院支付给**公司中山公司的款项金额是多少。对这唯一付款条件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有知悉。2014年7月15日,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及其供应商在**公司中山公司办公室进行会议,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同意“**公司、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终验验收合格后15**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重审一审仍以“工程已交付”、“***付款达到了89.05%”认定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偏离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条件。2.双方的合同也约定了**公司中山公司不予支付本合同款项情形。根据《**医疗系统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项目建设协议》(以下简称《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第1.3.1条第三项及第1.3.2条约定,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工程要达到***医院验收,首先需要完工,其次要合格,最后需要交齐约定资料。但至今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也并未将约定的资料交给**公司中山公司,**公司中山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3.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在中途离场、工程未验收、未结算的情况下主张工程款,无事实依据。现重审一审证据和事实显示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施工未完成,未能达到验收条件,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全部施工完毕、并进行了验收和结算。首先,2014年7月9号前,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未完成施工,于是**公司中山公司委托律师在2014年7月9日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发函,要求该公司“在2014年8月1日完成所有施工,并进行整改和自检”“使工程项目达到验收条件”。2014年7月15日,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及其供应商在**公司中山公司办公室进行会议,认可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并承诺“2014年8月1日前完工达到验收标准,递交验收资料”,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同意“**公司、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终验验收合格后15**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此后只是交几份资料而已,绝大部分资料未提供,未真正再入场施工。2014年9月17日初验显示的设备、系统并未完全通过初验,以致**公司中山公司此后2014年9月25日、2014年10月15日、2015年3月5日、2015年3月31日寄邮件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主张,要求整改和完工,但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不施工、不整改,仅对精密空调进行了回应(确认施工出现问题)。其次,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2014年10月16日《说明》显示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施工“未完全完工,未达验收标准,暂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故工程未验收。再次,2016年5月27日,***医院回复一审法院,明确“因BA布线及子系统未通过验收,导致整体工程未验收”,BA布线及子系统均是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工作范围。“整体工程未验收”即为“终验”;2017年11月13日,***医院还书面回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工程未验收;2020年6月18日***医院书面回复一审法院,称“大楼使用前,仍有部分工程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验收标准。”最后,在2016年7月5日在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9楼,小榄政府采购中心、***医院、**公司中山公司就***医院提出的整改事项,要求**公司中山公司完成,而应该完成的项目均应是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承接范围。即因为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行为导致未能验收。2020年1月19日法院、***医院、**公司中山公司、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专家5方现场勘察并录像,确切证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施工问题至今存在,且清晰记录了**公司中山公司代替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完工的部分。一审法院不采信视频事实证据现场查验错误。二、重审前的一审调取的2016年1月29日***医院的验收报告不能作为验收及交付依据。1.**公司中山公司并没有参与验收。该验收报告只是应***医院的要求在2016年1月29日前写上了当时项目负责人的名字存放在***医院,但**公司中山公司并没有参与2016年1月29日的验收。其他栏目上并无任何人签名和**,而法院调取的这份报告**公司中山公司不知情,**公司中山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未去现场,不知验收情况。从报告的验收人员栏里可以看出,现场人员、验收小组里并无**公司中山公司工作人员“***”,且未在该报告第2、3页关键栏里签名。2.2016年1月29日验收报告不真实。验收报告作出后5个月即2016年5月27日,重审前一审法院明知工程未验收才去函询问***医院“涉及的项目为何没有进行验收”。2016年7月5日***医院向**公司中山公司发来列举九大项弱电工程存在的问题,中山市小榄镇采购中心主办的协调会,主要协调未完工的部分;2017年11月13日,***医院还书面回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工程未验收;2020年6月18日***医院书面回复一审法院,称“大楼使用前,仍有部分工程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验收标准”并列举了明细,而这些未完工和整改的部分为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施工范围。3.2016年1月29日验收报告所谓“专家”并不具有资质。重审前一审期间,法院依据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申请验收鉴定,但因入册鉴定机构无资质而未启动,则2016年1月29日验收报告仅凭几个所谓“专家”而非有资质人员来鉴定,得出的结论显然不应得到采信。退一万步讲,该验收报告也只是认可部分验收,而并非整个工程进行了验收即终验,同时施工的项目和整改部分有相当一部分是**公司中山公司代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施工的。2016年1月29日的验收报告与***医院的复函及行为表现是矛盾,该验收报告不真实的,不应采信。三、现有证据显示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未完工及整改部分均由**公司中山公司或另行雇请第三方施工,且至今未能完成。1.自2014年7月9日起,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再未到***医院处进行任何施工,重审一审认定工程已交付存在事实错误。在2014年7月9日前,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及其供应商留下未施工的工程及需整改的项目中途退场,致涉案工程工期拖延,故**公司中山公司2014年7月9日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发函,要求2014年8月1日完工。此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对未完工及需整改的项目进行了确认和承诺,但直到本案重审一审判决前该公司也未再返回施工。重审一审却仍认定工程交付,显然错误。2.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未完工的部分和整改的工程都是**公司中山公司及雇请第三人施工的。**公司中山公司一审已就2014年7月9日后代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施工、购买设备及整改提交证据证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截止庭审前,**公司中山公司垫付109460元,费用尚在变动之中,***医院未对工程进行终验,也未进行结算。四、案涉(2019)粤2072民初6604号、6605号、6606号案中工程协议虽分开签,但均应整体施工(安装、调试、布线),不能仅对部分设备进行单独调试,需要联动调试合格,才能最终实现合同目的即终验合格。对于医院的设备设施不能简单初验设备,需要布线软件与设备实现联动才为合同目的,这也是为何双方合同特别约定“由使用单位(指***医院)验收后15**支付总金额的65%”条款,及后续会议商定“各方终验验收合格后15**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原因导致未能终验,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回避责任,企图将三份协议割裂从而达到设备供应收工程款的目的。重审一审期间,信息系统项目的权威专家对此给予专家意见:完全否定了本案工程单独调试、分割验收不合理性,提出“只有设备布线连接并联动调试成功,才能有效实现功能正常方为有效”。重审一审以专家未到庭质询为由不予采信有误,法院完全可以向**公司中山公司释明要求专家***到庭质询,也可依职权再向专家请教。五、一审认为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在2014年3月18日向**公司中山公司交付工程及验收资料是错误的,该工程交付的事实认定导致**公司中山公司负有保管管线的义务,管线的损失由**公司中山公司负担,上述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六、一审认定BAS系统不是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工作范围,该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BAS布线工程是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工作范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依据不足,故望二审查明事实,**判决。 中国电信中山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认定涉案项目工程交付、使用、管控、维护方面,已作出详细分析。**公司中山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请求驳回。 **公司述称,同意**公司中山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审未查清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实际施工的范围,请二审法院查清。 ***医院二审期间未发表**意见。 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中山公司支付工程款1319791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八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公司对**公司中山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公司中山公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对**公司中山公司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一、***的专家意见。该意见主要内容为:《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中山市***医院新大楼智能化系统建设协议》(以下简称《智能化系统协议》)与**公司中山公司、***医院签订的编号YY2012063《中山市***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比对后,建设项目及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以及项目排列顺序等完全一致,即**公司中山公司、中国电信中山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与编号YY2012063《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有直接的关联性。***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是一个系统集成项目。其中,综合布线是整个网络的通信基础,是数据传输的载体,若载体不通则设备无法系统运作;数据中心是整个系统的核心,负责对系统各子系统网络数据进行交换,对信息数据进行处理、记录和传输;智能监控系统是网络的终端,负责数据采集。在系统各部分调试合格后,必须对整个项目进行联动调试,当各子系统联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时,项目才能通过整体验收。综上,协议涉及***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的项目,均应整体安装调试合格才能视为通过验收,布线和设备进场为阶段性工作,不能进行单独调试。只有二者连接并联动调试成功,功能正常方为有效。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以专家意见既不是受法院委托出具的,也不是受双方委托出具的,且*****的意见带有一定的偏向性为由,不确认专家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一审法院认为:因***并没有作为证人到庭接受质询,亦没有签署保证书,且**公司中山公司没有按通知提交其与***医院签订的编号YY2012063《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故***所作的专家意见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图号xt-023、ML-001***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设计图纸。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以设计图纸出图日期、审定、审核、项目负责、专业负责、校对、设计处空白,**公司中山公司没有交付设计图纸,其施工人员根据**公司中山公司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布线,并将指定的线点串联为由,不确认设计图纸的真实性。一审法院认为:因设计图纸存在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所述的缺陷,且**公司中山公司并没有提交补强设计图纸证明效力的证据,故图号xt-023、ML-001设计图纸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于2003年3月6日注册成立,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公司中山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注册成立,属**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上市)。 小榄镇政府采购中心受***医院委托,于2012年7月26日发出***医院综合大楼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采购公告,由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该项目采购范围为:一、综合布线产品、施工、调试、策略部署、培训。二、网络设备包括:1.内网;2.外网;3.医用无线网;4.LED显示屏;5.液晶拼墙;6.排队叫号;7.BAS、BMS、空调计费、风机盘管控制;8.监控设备;9.门禁;10.一卡通;11.停车道闸;12.UPS、EPS;13.环境监测;14.公共广播;15.无线输液;16.智能照明;17.婴儿防盗。 **公司中山公司中标后,于2012年11月22日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签订《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中山公司为甲方,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为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清单项下5个子系统的配套设备/产品,包括内网、外网、一卡通设备及LED产品、综合布线镀锌槽,并负责安装和调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维修保养、售后技术支持、备品备件提供等服务。清单项下货物质量保证期为3年,自***医院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清单项下货物有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按前述标准执行;无前述标准的,或甲方对检验方法、质量标准、性能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合同附件方式确定。清单项下货物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2个月。合同总价为4603060元。该协议第4.4款载明:乙方提供的在使用后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无法一一检验就使用的产品,甲方应在交货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异议。 该协议第5.1款载明:乙方在系统安装调试阶段应要求设备原厂技术人员负责调试,并解决清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技术问题,保证系统运行的性能指标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负责设备安装。第5.2款载明:乙方在安装测试完毕后7个工作**协助甲方进行初验。初验测试结果符合要求的,双方签署初验合格证明,并同意系统试运行;初验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任方负责修正至系统符合要求为止。第5.3款载明:系统试运行期为3个月。试运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试运行期从正常运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试运行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运行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技术指导,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5.4款载明:试运行期满前7日,甲方负责组织终验,乙方予以协助;终验须在试运行期满后14**完成。终验合格的,双方应在3个工作**签署产品终验证明。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既不出具加***的验收合格书,亦不提出书面异议,则乙方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的第5个工作日为系统通过验收之日。 该协议第7.2款载明:甲方分期支付价款,乙方须出具有效发票。其中,合同签订后支付按总价30%计的预付款,即1380918元;***医院验收后15**支付按总价65%计的款项,即2991989元;余款230153元作为售后质量保证金,在设备验收后分3年支付,第一、二年各付69046元,第三年付92061元。第7.3款载明:乙方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或包装内有混装、错装、漏装等现象的,甲方有权暂停付款,至质量问题解决时止,该期间不计入应付款期限内。 该协议第9.1款载明:乙方未依约定时间交货,按未交货价款以每日千分之八计付滞纳金,超14日仍未交货的,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未依约定时间付款,按未付款项以每日千分之八计付滞纳金,超30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取回已安装的设备/产品及线路。第9.2款载明:乙方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以质量有缺陷部分价款或因服务未达到预期效果而受到影响的系统价款为计算基础,按上述价款总额的5%计付违约金,未能及时解决问题的,按**履行处理。 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并附内网设备、外网设备、一卡通设备、LED产品、镀锌槽产品清单。其中,内网设备清单备注:原厂保修设备1年,广州市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免费上门服务3年;外网设备清单备注:原厂上门调试设备,免费上门服务3年;一卡通设备(停车场、门禁、巡更和收费管理系统)清单备注:原厂上门安装调试设备(含道闸安装),免费上门保修3年;LED产品清单备注:原厂上门安装调试设备,免费上门服务3年;镀锌槽产品清单载明镀锌槽规格、数量(其中,400×100×1.5㎜,800米;400×100×1.2㎜,1500米;200×100×1.2㎜,1500米;120×50×1.0㎜,520米),以及打墙洞数量200个。 ***医院调整**医疗系统部分设备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与**公司中山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所附清单序号4(LED部分产品清单),4.1表格一第3~10项[即查询系统/19英时自助服务终端(自助验单打印);分诊排队管理系统(呼叫器);排队管理系统软件;分诊排队管理系统(对接软件);分诊排队管理系统(语音系统:功放器);分诊排队管理系统(语音系统:喇叭);查询系统及分诊排队管理系统安装调试费用;26寸显示器]全部取消。4.2表格二第4~7项[即查询系统/19英寸立式触摸查询屏;19英寸自助服务终端(自助验单打印);触摸一体机;排队叫号系统/自助式派员机(含一个软件呼号终端)]全部取消。二、《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约定的总价调减为4430862元,协议第7.2款付款方式(第二笔款)修改为***医院验收后15**支付2819791元。三、除补充协议修改的条款外,原协议的条款不变且有效。该协议附LED部分产品调整后清单。 协议签订后,**公司中山公司分期支付了2880918元给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其中,2012年12月6日920612元;2013年8月2日460306元[**公司中山公司开具票面金额873545.60元支票,其中460306元计入**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预付款,余款413239.60元计入机房及视频监控系统项目预付款];2013年12月11日1165106元;2013年12月31日334894元。合同总价款4430862元减已付款2880918元后,**公司中山公司尚欠工程款1319791元(该款不含售后质量保证金230153元)。 **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机房及视频监控系统项目、智能化综合布线项目完工后,**公司中山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出具“交工及验收资料签收证明”。该证明内容为:我司已收到贵司移交的“小榄人民医院妇幼大楼智能化系统”和“**医疗系统、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综合布线项目”交工及验收资料。 2014年5月16日,**公司中山公司发函给中国电信中山公司。该函内容为:我司同意贵司在6月前开具**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机房及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全部发票。现各子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预计今年9月可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我司将尽快提出合同相关款项的支付申请。合同项下的设备,供应商调试工作尚未完成。据了解,因贵司未能及时付款,导致供应商未积极配合。请贵司按约定支付应付款给供应商,以便供应商积极配合,尽快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2014年7月15日,**公司中山公司在其办公室召开协调会,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各设备供应商的代表参加了协调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的内容为:1.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承诺在2014年8月1日前完成小榄人民医院、***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尚未完工的施工项目,并进行整改,使上述工程项目达到终验标准,以及提供竣工验收资料;2.**公司中山公司承诺上述工程项目终验合格后15**按约定支付工程款;3.各设备供应***在2014年8月1日前配合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完成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整改、调试及验收工作。 **公司中山公司自检后,于2014年9月17日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出具ICT项目验收初验表。其中,1.内网设备分项(思科)初验表载明:核心交换机(WS-C6509-E)、服务器汇聚交换机(WS-C4506E)、汇聚层交换机(WS-C3750X-24S-S)、接入层交换机1(WS-C2960S-48TS-S)、接入层交换机2(WS-C2960S-24TS-S)通过验收,无遗留问题;自检阐述:通过自检初验环节,系统正常运行。2.外网设备分项(锐捷)初验表载明:核心交换机(RG-S8606)、汇聚交换机(RG-S5750-24SFP/12GT)、24口接入交换机(RG-S2928G-E)、48口接入交换机(RG-S2952G-E)、IT综合运维管理系统(RG-RIIL6.0)通过验收,无遗留问题;自检阐述:通过自检初验环节,系统正常运行。3.一卡通分项(倍得)初验表载明:首层正门显示屏、大堂多媒体显示屏、查询系统19英寸立式触摸查询屏、排队管理系统软件、分诊排队管理系统通过验收,无遗留问题;自检阐述:通过自检初验环节,系统正常运行。4.一卡通分项(捷顺)初验表载明:停车场管理系统、门禁管理系统、巡更和收费管理系统设备通过验收,无遗留问题;自检阐述:通过自检初验环节,系统正常运行。5.镀锌槽分项(南建)初验表载明:镀锌槽未通过自检初验环节,还有大量槽盖没盖,部分位置有老鼠咬坏线缆现象。 2014年9月25日,**公司中山公司项目经理***在***医院、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监理公司)编制的“2014年弱电工程存在问题汇报”上签名。该汇报主要内容为:2013年12月,综合大楼启用,***医院跟进合同内未完成并影响运作的项目,至2014年底已解决大部分问题,但仍有下列问题并未取得明显效果。其中,综合布线子系统存在“未盖部分线槽,因未预埋致线缆无法进槽;配线间布线凌乱,线缆无标识且部分至今未通,网线未经过***(第三方)测试;综合布线系统混乱,BAS系统布线部分错误,部分APK箱无法控制,导致BAS系统不能完工”等问题;机房装修及设备子系统存在“机房气体消防无验收合格手续;精密空调故障率高,湿度无法调控至可控范围”等问题;一卡通子系统存在“门禁系统与消防系统至今未能联动,饭堂消费机读取信息慢,厂家未提供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发布子系统存在“显示屏等主要设备经常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厂家响应不及时,甚至不派人维护”等问题;建筑智能化BAS、BMS、空调计费、风机盘管理子系统存在“(空调计费)部分有通讯故障、无房间标识、无培训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问题;以及存在无设备厂家三年保修证明、所有系统无实际施工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等问题。 2014年10月15日,**公司中山公司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发出编号YJ-20141015-01工程通知单。该通知单主要内容为:原约定2014年8月30日前对***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进行验收,但信息发布系统LED显示屏一直处于不正常状态,且维修响应不及时,严重影响我司的整体验收申请。若贵司不跟进处理,我司将委托其他厂家维护信息发布系统,并按该系统总价的20%扣除维护押金。2015年1月21日,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以**公司中山公司尚欠**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工程款1319791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前述的诉讼请求。 又查,2012年11月23日,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与**公司中山公司签订《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该协议除设备、装修项目、合同总价、分期付款金额与《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不同外,其他条款内容一致,并附监控设备(包括:前端、平台、存储、电视墙设备,以及谈判室录音、电梯内部监控设备)、机房装修及设备(包括:消防、配电柜、新风、KVM、空调、UPS、配电、各子系统机柜、防雷、接地、火灾自动报警级消防联动控制、环境监测设备,以及装修项目)清单。2015年1月21日,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以**公司中山公司尚欠机房及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工程款2462200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原一审案号:(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93号;重审案号:(2019)粤2072民初6605号]。 2013年3月12日,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与**公司中山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协议》。该协议无设备品牌、型号、规格及布线施工图图号描述,除合同总价、分期付款金额与《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不同外,其他条款的内容一致,并附***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信息点价格汇总表。该汇总表载明:1.六类屏蔽网络信息点2153个,价款132624.80元;2.语音(固话)信息点529个,价款32586.40元;1~2备注:含数据线布放,配线架成端、前端安装面板模块、两端标签标识、跳线安装及标识;3.监控供电(含电源箱安装)布线点297个,价款18295.20元,备注:含配线架成端、两端标签标识、电线布放、摄像机安装、设备供电线路及电箱安装;4.广播喇叭信息点480个,价款29568元,备注:含数据线布放、两端标签标识、喇叭安装及天花开孔;5.门禁(锁、按钮)信息点65个,价款6916元,备注:含数据线布放、两端标签标识,以及门禁主机、门锁、读卡器安装和设备供电线路安装;6.BAS,其中,BA信息点1370个,价款73651.20元,备注:含数据线布放、两端标签标识、***顶管,不含模块安装接线;公共温控信息点183个,价款9838.08元;盘管控制器信息点1236个,价款160581.12元;能量表信息点33个,价款1774.08元;公共温控、盘管控制器、能量表备注:含数据线布放、两端标签标识、模块安装接线;DDC箱互联信息点36个,价款1935.36元,备注:含数据线布放、两端标签标识,不含模块安装接线。上述1~6项合计,信息点6382个,价款489213.76元。2015年4月7日,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以**公司中山公司尚欠智能化综合布线项目工程款220146.30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原一审案号:(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38号;重审案号:(2019)粤2072民初6606号]。 原一审诉讼期间,**公司中山公司收取小榄镇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经了解,小榄人民医院、***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均未完全完工,未达到验收标准。本中心暂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说明后,于2015年3月5日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发出编号YJ-20150305-01整改通知。**公司中山公司以协议项下施工项目存在“2014年弱电工程存在问题汇报”所述的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在接通知后5**进行整改,逾期将承担一切责任。 2016年1月29日,***医院、**公司中山公司、中山监理公司在“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签名**。该报告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为:专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质询相关问题等环节,一致达成如下验收意见:1.公共信息发布系统LED显示屏须在2016年2月1日前完成整改,即日起2天内提供查询系统设备,在7**协调对接;2.须保证内网系统汇聚交换机在7**正常运行;3.建筑智能化BAS系统、空调计费系统和婴儿防盗系统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其他系统本次验收通过。 2016年7月5日,小榄镇政府采购中心、***医院、**公司中山公司的代表参加了协调会,并在备忘录上签名。备忘录内容为:一、**公司中山公司按时完成整改[整改项目包括:1.内外网核心交换机、汇聚层交换机、接入层交换机无3年维保证明文件;2.医用无线网络系统设备无3年维保证明文件;3.一卡通及巡更系统门禁未测试消防联动;巡更管理软件数据准确性、统计不符合要求,厂家更新测试中;饭堂消费软件数据准确性、月数据量有限制、统计不符合要求(***医院自行解决);一卡通设备无3年维保证明文件;4.公用信息发布系统首层正门LED显示屏故障率高、变色;无提供查询系统相关设备;5.机房气体消防(3楼、7楼各一套)无验收合格资料;消防联动未测试;UPS无3年维保证明文件;6.机房精密空调湿度过高(多次),维保响应不及时,无3年维保证明文件],本月内再复核空调计费及巡更系统数据。若双方再无异议,***医院认可弱电智能化工程基本符合使用要求,并支付进度款1000000元;余款待工程整体验收后支付。二、**公司中山公司提交增加工程款2403570.05元资料(***医院已签收资料),由***医院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审核增加工程造价,并按审核结果付款。三、***医院、**公司中山公司共同编制BA系统尚欠的(合同外)设备及材料、人工数据表,由***医院向政府相关部门请款(备注:BA布线问题,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找出责任承担单位)。 ***医院收到一审法院有关“《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智能化系统协议》项下施工项目为何没有进行验收,以及法院委托第三方对协议项下施工项目进行验收是否会影响弱电智能化工程整体验收”的调查函后,于2016年5月27日函复一审法院:由于BA布线、部分子系统设备未通过验收,导致整体工程未验收;法院委托第三方对协议项下施工项目进行验收会影响弱电智能化工程整体验收,因我院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申请对**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进行验收鉴定,后因入册的鉴定机构均没有相应资质而未启动鉴定程序。另一审法院根据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292号民事裁定,对**公司中山公司价值13197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二审诉讼期间,***医院收到本院调查函后,于2017年11月13日函复本院:1.1BAS系统至今尚在整改过程中,主要设备仍未完全接入,无法正常使用;1.2空调计费系统整改后基本达到使用要求,未组织专家验收;1.3婴儿防盗系统,因未提供相关设备,我院取消该项目,并与**公司中山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已完成的布线点按合同约定付款;1.4以上3个未纳入验收的系统均由**公司中山公司承建。2.1其中BAS系统未完成,涉及的空调计费系统为BAS一部分,属统一验收范围;2.2截至2017年10月31日,我院已支付工程款21985554.80元(该款含市第二法院代管款1000000元)给**公司中山公司,已付款为合同总价款24688888元的89.05%。 重审诉讼期间,合议庭在庭审时要求“双方结合***医院的复函,就BAS(**自动化系统或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是否属**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机房及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子系统,公共区域空调由谁提供的,信息化综合布线项目的施工方式,施工期间有否交付设计图纸”等发表意见。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意见为:BAS不属**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机房及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子系统;BAS(含公共区域空调系统)不属协议项下的施工项目;**公司中山公司没有交付布线施工图,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施工人员根据**公司中山公司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布线。信息化综合布线项目的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公司中山公司的意见为:BAS不属**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机房及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子系统,但与上述项目连接,须进行整体调试,调试合格且运行正常才能实现**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机房及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所有功能;BAS属协议项下的施工项目;信息化综合布线项目的设备、线材由**公司中山公司提供,布线施工由中国电信中山公司负责;公共区域空调系统由***医院委托其他施工队施工;已交付布线施工图给中国电信中山公司。 **公司中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截止至2014年7月9日、2020年1月19日**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完成情况说明”。其中,2014年7月9日说明主要内容为:内网、外网设备调试合格,以及通过自检初验,但未达到验收标准,且**公司中山公司自行找厂家索要相关设备资料,并进行设备维护后,未能通过***医院终验;一卡通设备除门禁管理软件、智能人行通道闸、巡更器、巡更点、巡更器数据通讯线、巡更管理软件、消费机、消费管理软件未能通过自检初验外,余下部分的初验、终验、是否达到验收标准等与内网、外网情况一致;LED显示屏、信息屏通过自检初验,但未达到验收标准,且**公司中山公司更换了首层正门显示屏、大堂多煤体显示屏、药房取药信息屏,以及自行找厂家索要相关资料并进行设备维护后,未能通过***医院终验;镀锌槽未能通过自检初验,**公司中山公司找厂家索要相关资料并修复维护镀锌槽后,未能通过***医院终验。2020年1月19日说明主要内容为:1.采购闭门器、开门翘板开关,价款44110元;2.委托第三方维护首层正门LED屏1年,价款2800元;3.委托第三方更换首层正门LED屏,价款17500元;4.委托第三方维修首层正门LED钢结构,价款5000元;5.委托第三方维护大堂多媒体LED屏3年,价款40050元;6.整理资料,人工费15000元;7.系统维护,费用180000元;8.信息发布系统整改,费用546221元;***医院自行开发巡更软件,扣款33328元。**公司中山公司代付款项合计884009元。 中国电信中山公司认为2014年7月9日、2020年1月19日说明属**公司中山公司自行编制的单据,不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理由如下:1.除镀锌槽外,表格安装一栏中的主体及描述有误,因根据《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第5.1款约定,设备由**公司中山公司负责安装。2.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已按施工规范安装镀锌槽,但其他施工队打开镀锌槽盖后未重新加盖,“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其他系统(包括镀锌槽分项)本次验收通过”备注印证了上述的事实。3.根据ICT项目验收初验表,巡更和收费管理系统已通过验收。4.保修期届满前,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已联系生产厂家上门维保设备;保修期届满后,**公司中山公司自行负责设备维保。5.**公司中山公司主张的代付费用,属保修期届满后支出的费用,以及**公司中山公司自行变更设计所支出的费用。 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2020年1月19日现场勘验情况说明”及附表1~5。其中,表1[内网设备分项(思科)]的核心交换机(WS-C6509-E)、服务器汇聚交换机(WS-C4506E)、汇聚层交换机(WS-C3750X-24S-S)、接入层交换机1(WS-C2960S-48TS-S)、接入层交换机2(WS-C2960S-24TS-S)与清单吻合,系统运行正常,通过验收。表2[外网设备分项(锐捷)]的核心交换机(RG-S8606)、汇聚交换机(RG-S5750-24SFP/12GT)、24口接入交换机(RG-S2928G-E)、48口接入交换机(RG-S2952G-E)、IT综合运维管理系统(RG-RIIL6.0)与清单吻合,系统运行正常,通过验收。表3[一卡通分项(捷顺)]的停车场管理系统、门禁管理系统、巡更和收费管理系统未在现场勘察范围,但从当天进出停车场的情况来看,系统运行正常,通过验收。表4[一卡通分项(倍得)]的首层正门显示屏、大堂多媒体显示屏、查询系统19英寸立式触摸查询屏、排队管理系统软件、分诊排队管理系统与清单吻合,系统运行正常,通过验收;现场勘察时,***医院、**公司中山公司现场代表称后期更换了首层正门显示屏,但该分项工程交付时,显示屏正常运行并通过初检,保修期届满后更换显示屏,不能归责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现场勘察时,大堂多媒体显示屏无法运行,但该分项工程交付时,显示屏正常运行并通过初检,应视为正常验收。表5[镀锌槽分项(南建)]的镀锌槽通过验收;该分项工程交付后,由**公司中山公司管控,即使部分镀锌槽盖缺失,但责任不在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 **公司中山公司对“关于2020年1月19日现场勘验情况说明”及附表1~5有异议,异议内容如下:1~2.内网设备分项(思科)、外网设备分项(锐捷),中国中信中山公司已进行网络放线,但终端没有打水晶头及调试,没有第三方(***)测试报告,以及没有连接调试设备,未通过验收;中国中信中山公司没有移交内网、外网设备资料(原件),没有提供售后服务。3.一卡通分项(捷顺),停车场管理系统由**公司中山公司代为完成布线及设备连接调试工作,未通过验收;门禁管理系统存在消防联动不能问题,未通过验收;巡更和收费管理系统存在多点多线故障、硬件设备质量不稳定问题,未通过验收,后***医院自行开发了软件;中国中信中山公司没有移交一卡通分项设备资料(原件),没有提供售后服务。4.一卡通分项(捷顺)未通过初验,首层正门显示屏、大堂多媒体显示屏系统试运行不稳定,故障率高,无合理的保障措施;**公司中山公司已更换上述显示屏,并负责维护。5.镀锌槽分项(南建)未通过初验,存在槽盖未盖、槽口爆裂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移交2020年1月19日现场勘察视频、照片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提交了质证意见,**公司中山公司没有提交质证意见。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质证意见主要内容为:1.急诊药房门禁设备属《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项下的一卡通设备。现场勘察时,虽没有对急诊药房门禁设备进行运行测试,但***医院工程师**亦无主张该门禁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结合与此对应的“ICT项目验收初验表”通过初验结论,应确认急诊药房门禁设备正常运行且通过验收。2.一楼弱电配线间网络设备属《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项下的内、外网设备。现场勘察时,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不存在**公司中山公司所述的内、外网设备未通过验收的情形,且**公司中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该设备安装日期时,***医院工程师**复综合大楼启用时(2013年12月)设备已安装,应确认内、外网设备正常运行且通过验收。3.七楼机房监控室网络设备属《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项下的内、外网设备。现场勘察时,内、外网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不存在**公司中山公司所述的内、外网设备未通过验收的情形;现场勘察时,**公司中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称《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项下的防火玻璃施工期间未安装,但与此对应的“ICT项目验收初验表”,机房装饰工程验收情况描述为通过,应确认防火玻璃在施工期间已安装。**公司中山公司在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撤场后因设计变更而更换已安装的防火玻璃,不能归责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现场勘察时,***医院工程师**称综合大楼启用后更换机房及视频监控系统项目项下的2台配电柜,原因是配电柜不满足运行(负荷)要求,但与此对应的“ICT项目验收初验表”,配电系统及各子系统验收情况描述为通过。**公司中山公司/***医院在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撤场后因设计问题而更换已安装的配电柜,不能归责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现场勘察时,七楼机房监控室的精密空调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不存在**公司中山公司所述的精密空调设备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形;现场勘察时,各方对防雷系统没有异议,且环境监测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不存在**公司中山公司所述的环境监测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形,应确认上述系统已通过验收。4.七楼UPS气体房的双电源柜、UPS配电柜属《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项下的消防系统、管网气体消防系统设备。现场勘察时,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且设备生产日期标示为2013年4月,即设备安装后正常使用至今,不存在**公司中山公司所述的消防系统、管网气体消防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形;需注意的是,双电源柜、UPS配电柜标示尺寸为600×1800×400,而《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项下的动力配电柜、UPS配电柜标注的尺寸却为700×350×1200,数据差异反映**公司中山公司提供的设备采购规格存在设计失误问题;七楼机房监控室的配电柜与双电源柜、UPS配电柜属同一情形,不能归责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5.现场勘察时,**公司中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确认BAS由其采购安装,该自认事实印证了《智能化系统协议》项下的综合布线项目属包工不包料工程,以及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有关其施工人员根据**公司中山公司现场负责人指令进行布线的主张,**公司中山公司亦没有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交付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图纸;***医院工程师**也确认协议项下的六类信息屏蔽点、语音信息点、广播喇叭信息点已布线。6.现场勘察信息科办公室信息点时,***医院工程师**确认墙面网络端口已安装,并连接在对应机房的交换器配线架上。7.过道监控属《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项下的网络监控系统前端、平台、存储设备,过道巡更点属《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项下的巡更和收费管理系统设备。现场勘察时,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不存在**公司中山公司所述的网络监控系统、巡更和收费管理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形,结合与此对应的“ICT项目验收初验表”通过初验结论,应确认网络监控系统、巡更和收费管理系统已通过验收。8.根据《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第3.12.7项约定,电梯内部监控设备的专用电源线、视频线由中国电信中山公司采购,但不负责安装及调试语音系统,结合与此对应的“ICT项目验收初验表”通过初验结论,应确认电梯内部监控设备已通过验收。9~10.首层正门显示屏、大堂多媒体显示屏属《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项下的一卡通设备。根据“ICT项目验收初验表”,首层正门显示屏、大堂多媒体显示屏已通过初验,后**公司自行更换上述显示屏,不能归责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11.急诊药房广播、液晶显示屏属《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项下的分诊排队管理系统设备。现场勘察时,设备齐全、运行正常,结合与此对应的“ICT项目验收初验表”通过初验结论,应确认急诊药房广播、液晶显示屏通过验收。综上,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已按约定履行设备提供、布线施工义务,经初验、试运行、调试到竣工验收等阶段,协议项下的弱电智能化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事实可予认定。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撤场至今已达7年,协议约定的保修期早已届满,相关设备的维护、更换、剔除属**公司中山公司与***医院之间的事务,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发函给***医院。该函内容为:“现将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提交的由小榄镇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采购公告转交给贵院,请贵院履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尽的义务,除对采购公告发表质证意见外,还要对贵院与**公司/**公司中山公司签订的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与采购公告所载的工程项目是否一致?弱电智能化工程交付使用前有否进行验收?如无验收,则交付使用时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怎样等事项提交书面意见”。2020年6月18日,***医院函复一审法院:1.我院与**公司中山公司签订的编号YY2012063《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工程项目如图一,其中机房装修及设备(EPS部分)与婴儿防盗2项(标红色部分)在实施中取消了相关设备,但布线仍然保留。2.本工程验收规定是整体验收(包括弱电综合布线、设备、系统软件、调试、培训、资料等),没有整体验收的原因,我院于2016年5月27日已复函贵院。3.在综合大楼投入使用前仍有部分工程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验收标准,如BAS系统的布线、机房装修多项指标不合格、LED屏幕故障要求更换、巡更系统与饭堂消费系统未能达到标书要求需修改软件程序等。我院已发函限期**公司中山公司整改,也经过小榄镇政府采购中心、监理单位协调处理,尤其是BAS系统、公共区域空调控制系统至今仍在施工中,预计2020年6月初交付。如果达到验收标准,则按合同约定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整体验收。该复函附子系统分项报价表,表上各子系统名称及数量为:1.综合布线材料、施工、调试、策略部署、培训、总包管理费1项;2.内网系统设备1项;3.外网系统设备1项;4.医用无线网络系统设备1项;5.停车场、门禁、巡更和收费管理系统设备1项;6.公用信息发布系统(LED显示拼接屏、液晶显示、诊室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1项;7.机房装修及设备(装修、配电柜、新风系统、KVW、空调、UPS、EPS、配电、电子系统机柜、防雷、接地、气体灭火、环境监测)1项;8.建筑智能化BAS、BVS、空调计费、风机盒管系统1项;9.广播系统1项;10.无线门诊输液系统1项;11.智能照明系统1项;12.网络监控系统、婴儿探视系统、谈判录音室1项;13.婴儿防盗1项。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中山公司中标***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后,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签订《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智能化系统协议》,将**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机房及视频监控系统项目、智能化综合布线项目分包给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七条、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中山公司将其承包的***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施工的事实应予认定。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司中山公司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对施工活动进行了组织管理,履行了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义务。在双方没有主张上述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场合,上述协议可确认为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约定的事项,以及协议所附清单备注事项,《智能化系统协议》签订前,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所负的合同义务为按约定提供协议项下的设备及产品,并由其或设备供应商或**公司中山公司负责安装调试设备,以及对机房进行装修,即《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的性质属包括施工内容的项目采购合同。《智能化系统协议》签订后,协议项下的**医疗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范围包括各子系统网络数据采集、处理、传输等事项。 **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完工后,**公司中山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出具“**医疗系统、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综合布线项目”交工及验收资料签收证明,于2014年5月16日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发出“现各子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预计今年9月可完成项目手续”函件。期间,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公司中山公司和各设备供应商的代表参加了2014年7月15日协调会。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承诺在2014年8月11日前完成***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尚未完工的施工项目,并进行整改,使上述工程项目达到终验标准,以及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公司承诺上述工程项目终验合格后15**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各设备供应***在2014年8月1日前配合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完成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整改、调试及验收工作。根据**公司中山公司自检后于2014年9月17日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出具的ICT项目验收初验表初验结果,[即内网设备分项(思科)、外网设备分项(锐捷)、一卡通分项(倍得)、一卡通分项(捷顺)通过验收,无遗留问题,自检阐述为通过自检初验环节,现系统处于正常运行;镀锌槽分项(南建)未通过自检初验环节,还有大量槽盖没盖,部分位置有老鼠咬坏线缆现象],应认定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已履行了除镀锌槽分项(南建)以外的整改义务。如此认定,与“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建筑智能化BAS系统、空调计费系统和婴儿防盗系统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其他系统本次验收通过”的验收结论吻合。自检阐述的“还有大量槽盖没盖,部分位置有老鼠咬坏线缆现象”涉及施工交叉作业、成品保护问题,因工程已交付,故应由**公司中山公司承担成品损毁的风险。而**医疗系统自检通过后至终验前的质量争议,大部分属售后服务由双方共同解决的问题,理由在于**公司中山公司在系统由谁负责终端连接、终端连接是否规范不明的场合,其不能只享有转包工程差价款的权利而不负担专业承包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后,享有要求**公司中山公司按约定支付价款或报酬的请求权。 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即***医院验收后15**支付按合同总价65%计的2991989元)是否已成就,为本案的争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BAS不属**医疗系统及布线项目、机房及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子系统,即BAS为独立的项目。根据***医院的复函内容,[即2016年5月27日函复一审法院:“由于BA布线、部分子系统设备未通过验收,导致整体工程未验收”;2017年11月13日函复本院:“BAS系统至今尚在整改过程中,主要设备仍未完全按入,无法正常使用;空调计费系统整改后基本达到使用要求,未组织专家验收……BAS系统未完成,涉及的空调计费系统为BAS一部分,属统一验收范围;截至2017年10月31日,我院已支付工程款21985554.80元给**公司中山公司,已付款为合同总价款24688888元的89.05%”;2020年6月18日函复一审法院:“在综合大楼投入使用前仍有部分工程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验收标准,如BAS系统的布线、机房装修多项指标不合格、LED屏幕故障要求更换、巡更系统与饭堂消费系统未能达到标书要求需修改软件程序等”],***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不能通过整体验收的原因在于BA布线、部分子系统设备未通过验收。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施工人员根据**公司中山公司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布线,且BAS项下的BA信息点、DDC箱互联信息点不含模块安装接线,但线材由**公司中山公司提供,以及公共区城空调系统由***医院发包给其他施工队施工等情节,涉及到BAS系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布线线材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以及由谁负责终端连接、终端连接是否规范等事实判断问题。因协议项下的**医疗系统交付使用已达7年之久,且**公司中山公司并没有提交足以认定***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不能通过整体验收责任在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证据,*****医院已支付按合同总价89.05%计的工程款给**公司中山公司,故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反之,双方的利益将严重失衡,会导致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因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在本案没有求偿售后质量保证金230153元,**公司中山公司亦没有提起反诉,且**公司中山公司拒不提交其与***医院签订的编号YY2012063《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其主张的垫付款884009元是否与***医院弱电智能化增加工程款2403570.05元无关(***医院已签收增加工程资料),一审法院无法判断,故认定**公司中山公司在本案的尚欠工程款为1319791元(该款不含售后质量保证金230153元)。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催告后,**公司中山公司仍不结清尚欠的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在**医疗系统通过自检后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不符合约定,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中山公司占用工程款期间应付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或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而不按协议约定的每日千分之八标准计付。基于上述理由,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有关“判令**公司中山公司清偿尚欠工程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关于“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公司对其设立的中山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性质属于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相结合。因此,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有关“判令**公司对**公司中山公司上述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一、**公司中山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清偿尚欠的工程款1319791元给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并赔偿该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2015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公司对**公司中山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1678元,由**公司中山公司、**公司共同负担(**公司中山公司、**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迳付21678元给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一审法院不作收退)。 二审期间,**公司中山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20年1月19日中山市***医院现场勘察情况说明(电信按合同清单已提供设备但验收不合格部分)》;2.《2020年1月19日中山市***医院现场勘察情况说明(电信没有按合同清单提供设备部分)》。**公司中山公司主张一审的现场勘验录像及上述两份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 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对**公司中山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不属于新证据,根据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公司中山公司一审针对现场勘验已提交了情况说明。一审认定现场勘察遗留问题**公司中山公司无法举证,不能证明现存问题是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导致。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一审中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已经提交**公司中山公司签字确认的移交设备清单,**公司中山公司已签收涉案设备全部资料。 **公司对**公司中山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确认证据真实性,能证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施工存在缺陷问题。 ***医院未针对**公司中山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另外,**公司中山公司二审中又递交了一份称是其与***医院签订的《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但**公司中山公司主张涉及保密原因,拒绝将该合同向其他任何当事人展示质证。 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公司、***医院二审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案一审期间,**公司中山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申请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19)粤2072民初6604、6605、6606号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理由系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民事责任应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20年7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粤2072民初6604、6605、6606号民事裁定,认定: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属不在前引司法解释条文第一至七项所列的其他组织,但其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属符合前引司法解释条文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公司中山公司在(2019)粤2072民初6604、6605、660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起反诉,即上述案件不涉及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债务偿付能力问题。故裁定:驳回**公司中山公司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9)粤2072民初6604、6605、6606号案共同原告的申请。 本院再查明:2015年3月26日,***医院向**公司中山公司发出《致**股份中山分公司关于机房精密空调的函》,称“中山市***医院大楼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用,由贵公司提供的机房精密空调同时启用,现运行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出现故障,……”。 本院又查明:2016年12月22日,一审法院对本案鉴定中“关于**医疗系统网络集成及综合布线项目建设协议”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问题出具情况说明,明确:由于在我市中院入册的机构中,均没有机构有资质对该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因此无法出具鉴定报告。此后一审法院委托的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于2017年1月11日也函复一审法院认为:经专家研究,认为工程项目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实施。我中心是司法鉴定单位,参加或组织验收都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我中心对该委托不予接受。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围绕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公司中山公司中标***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后,分别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签订涉案《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及《补充协议》、《机房建设及视频监控集成协议》、《智能化系统协议》,将其承包的上述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中的部分项目交由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规定,涉案《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及《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在诉讼当中,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部分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二、关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问题 虽然涉案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规定,在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公司中山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对此**公司中山公司则辩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是***医院验收合格,该条件至今未成就,且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尚未完工,对工程问题未作整改,**公司中山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首先,**公司中山公司、***医院在本案诉讼中均称涉案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及验收合格。但经查,***医院在2015年3月26日向**公司中山公司发出的《致**股份中山分公司关于机房精密空调的函》中,明确自认***医院大楼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用。另外2016年1月29日***医院、**公司中山公司、中山监理公司签章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验收结论及备注中,也确认除“3.建筑智能化BAS系统、空调计费系统和婴儿防盗系统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其他系统本次验收通过”。结合本案中各方**以及一审法院现场勘察反映情况,虽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所施工的部分工程存在争议,但可印证***医院也的确已使用或至少部分使用由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 其次,**公司中山公司又称,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尚未完工,对工程问题未作整改。但经查,工程交付后,2014年5月16日,**公司中山公司发函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并在该函中称:预计今年9月可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合同项下的设备,供应商调试工作尚未完成。2014年7月15日,**公司中山公司召集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各设备供应商代表召开协调会。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在该次会议中承诺:在2014年8月1日前完成尚未完工的施工项目并进行整改,使上述工程项目达到终验标准,以及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之后,2014年9月17日,**公司中山公司经自检后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出具《ICT项目验收初验表》,内容反映:涉案工程除存在“镀锌槽未通过自检初验环节,还有大量槽盖没盖,部分位置有老鼠咬坏线缆现象”问题外,包括内网设备分项、外网设备项、一卡通分项在内的其他涉案工程项目验收均已通过,**公司中山公司并在自检阐述一栏中备注“通过自检初检环节,现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已基本按照总包方**公司中山公司要求履行了除镀锌槽分项(南建)以外的整改义务,**公司中山公司出具《ICT项目验收初验表》对此予以确认,且在该初验表中明确告知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涉案工程已通过初检、系统正常运行。另外,上述验收初验表中也未反映涉案工程存在**公司中山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所称未完工问题。另关于**中山公司二审提交的《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合同书》,一方面该合同系复印件,另一方面,即使按照**公司中山公司所称该合同涉及保密协议,但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仍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只是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庭审时出示,以及不得公开质证。故本院对**公司中山公司提交的该合同不予采纳认定。至于《ICT项目验收初验表》中所载“镀锌槽未通过自检初验环节,还有大量槽盖没盖,部分位置有老鼠咬坏线缆现象”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可知,**公司中山公司中标后将***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交由包括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在内的多个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存在交叉作业情况,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完工并交付该部分作业后第三方后续施工过程中也涉及到对部分工程或成品的维护争议问题,故不足以当然推定此系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责任导致。综上所述,在出具《ICT项目验收初验表》确认涉案工程已通过初检、系统基本正常运行之后,以及在本案诉讼中,**公司中山公司又以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未完工、未对工程问题作整改为由拒绝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含质保金),理据不充分。另从本案具体情况反映,双方就涉案工程及相关验收产生争议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在一审期间也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鉴定。但因双方对验收意见不一致,且***医院亦认为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委托第三方验收会影响弱电智能化工程整体验收;期间经法院委托相关机构,亦因为入册的鉴定机构均没有相应资质而无法出具鉴定报告;其后一审法院经委托的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对涉案智能化系统建设协议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在验收鉴定中,该咨询中心也明确回复其是司法鉴定单位,参加或组织验收都有违规定,不予接受法院的委托。故一审法院从本案各方提供的证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当事人对勘察情况的意见,结合涉案协议项下的**医疗系统交付使用已长达7年,且**公司中山公司并没有提交足以认定***医院弱电智能化工程不能通过整体验收全部责任在于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证据,以及**公司中山公司已从***医院收到接近合同总价90%的工程款的客观事实,而诉讼期间亦无法通过司法鉴定途径对涉案工程的质量争议进行鉴定及组织验收等具体案情,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视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认定**公司中山公司应就中国电信中山公司已施工的工程承担支付责任,并对**公司中山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并无不妥。因此,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及处理意见并无明显不当。故根据涉案《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涉案工程总价款调减为4430862元,已支付2880918元,比对**公司中山公司现应向中国电信中山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19791元(该部分未含质保金230153元),并应当自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该款利息。综上,一审法院支持中国电信中山公司的上述主张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对各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部分,本院不作审查。 综上所述,**公司中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虽认定合同效力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78元(**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廖博睿